审判能力司法公信力双提升激发改革动力
多数法院尝到完善司法责任甜头
记者 蔡长春 文/图
责任意味着担当,更意味着使命。
司法活动的亲历性,要求让审理者裁判、由裁判者负责。构建起一套权责对应统一的司法责任制,是确保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力、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制度保障。
《法制日报》记者从近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上了解到,目前法院系统正在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“牛鼻子”,狠抓责任制落实与完善,以此实现审判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双重提升。
优化完善审判机制
长期以来,我国司法机关内部形成一套行政化工作机制——案件办理由庭长、院长层层审批把关,审判委员会通过听办案人汇报的方式集体讨论定案。
这种工作机制,导致审者不判、判者不审,既违背司法的亲历性规律,无法保证司法公正,也难以追究错案责任。完善司法责任制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之选,因此成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。
2014年4月,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启动改革试点,从组织设置、权力运行、流程管理等5个方面,扎实推进审判工作各环节、全过程的改革建设,努力构建审判工作新常态。
据了解,上海二中院通过调整优化各合议庭人员结构和力量配置,打造集约精干、协同高效的办案单元,将首批173名入额法官及法官助理、书记员全部配置到审判一线,实现85%以上的审判力量投入办案;全院共编成82个合议庭,按照改革要求,重新确认除院庭长外69名法官的审判长资格及任期,院庭长全部编入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。
改革要以问题为导向,哪里有问题,就从哪里开始着手。
为此,上海二中院积极落实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,着力解决参而不审、形合实独问题。推进合议庭成员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参与、分工配合审理案件,强化审判长在主持庭审、组织合议等方面的岗位职责。
截至今年3月底,上海二中院自改革试点以来受理并审结的30580件案件中,除42起提交审委会讨论外,其余全部由合议庭依法自主决定并作出裁判,法律文书100%由合议庭成员合署印发。
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方面,也颇有建树。
2015年3月1日,完成全省法院法官入额选任及重新配置审判资源后,海南高院正式全面启动司法责任制改革。
海南高院明确,要重新界定审委会职能,让裁判权回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。严格限定审委会讨论案件范围,将审委会的主要精力集中到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,总结审判经验,指导审判实践,研究参考案例和法律适用统一相关问题上来。
改革后,海南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同比下降45.77%,海南高院审委会讨论案件同比下降49.11%,讨论审判工作中指导性意见和规范审判工作的事项同比上升113.33%。
更为重要的是,在这一过程中,多地法院纷纷建立起责权清单,通过明确的责任划分,严格贯彻执行“谁办案、谁负责,谁决定、谁负责”的错案责任追究办法,将责任制落实到最基层,把责任感提升到最高处。
责任落实倒逼质效
众多法官感受到,责权明晰后,法院的办案质效明显提升。
在外界看来,这主要是因为责任落实到了个人,法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更高,办案更加细致认真,但这仅是最显而易见的一个原因。
事实上,法院办案质效大幅提升的背后,有着更多深层次原因,并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密不可分。
据悉,在传统的审判体系中,办案一般实行三级审批,一名法官写完判决书,需要经过庭长审核签字,再交由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,一趟流程走下来,效率十分低下。
伴随着司法责任制的完善,一些法院开始下放裁判文书签发权,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,由独任法官签发;合议庭承办的案件,由具有文书签发权的审判长签发。在真正实现“由审理者裁判”的同时,也让办案效率上了一个台阶。
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就是其中一大重要举措。以海南高院为例,改变过去法官“审而优则仕”的现象,建立起院庭长办案常态化机制,使得大量优秀审判资源重回一线。
2015年,海南全省法院院庭长、专委结案占同期全省法院结案数的34.68%,结案数同比上升36.68%。
而在上海二中院,以法官人均办案量为基数,按照院长5%、副院长10%、庭长20%确定办案指标,重点审理疑难复杂案件和长期未结案件。改革试点以来截至2016年3月底,上海二中院院庭长直接办案7276件,占同期结案数的18.29%。
院庭长纷纷参与办案,不仅充实了办案力量,提高了办案速度,由于院庭长本身业务能力相对较强,也让办案质量得以大幅提升。
一些法院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契机,不断探索审判模式创新,积极推动简繁分流的审判机制。
上海二中院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同时,不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,结合刑事、民商事、行政审判的不同特点,按照速裁、诉调对接、开庭审理分别完善办案流程规范,法院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。
随着司法责任制的不断落实,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收案数量上升43.59%的情况下,同期结案率、法官人均结案数、法定审限内结案率、当庭宣判率不断上升,完善司法责任制的功效可见一斑。
加强监督提公信力
试点改革之初,海南高院党组反复研究完善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相关方案,最为担忧的就是赋予主审法官、合议庭独立裁决权,取消案件审批后,是否会出现少数法官“权力任性”,存在侥幸心理违规办案,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情况。
为此,海南高院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机制,确保法官对办案质量负责。依托信息化,海南高院创新建立案件唯一识别码,对审判活动做到全程留痕和动态监控;制定《海南法院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清单(试行)》,构筑确保廉洁公正司法的监控防范制度体系;制定《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职责清单(试行)》,明确各类人员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和权力事项,规范审判权力行使。
自实践以来,海南高院一审服判息诉率提升,同案不同判的投诉不断减少。
上海二中院通过权力清单制度,对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职责进行“清单管理”,从正面规定院长9项、庭长14项审判管理职权,又从反面规定院庭长不得强令合议庭改变评议意见、不得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等4条禁令。
全面推进改革试点的2015年,上海二中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0376件,结案总数创历史新高,同期结案率为100.41%,二审改判发回瑕疵率为0,审判运行整体态势良好。
如今,大多数法院都已尝到完善司法责任制的甜头,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均得到一定程度提升,更加激发起法院进行改革的动力,由此形成良性互动,不断推动法院司法水平大步迈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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